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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市集中宣判三起恶势力犯罪及保护伞案件

2019年05月17日 09:54:32 访问量:766
来源: 抚州日报
  

本报讯 (元春华、张俊耀、杨鑫瑶、李佳芮、郭素雯)近日,东乡区、乐安县、黎川县人民法院分别对2起恶势力犯罪案件和1起保护伞案件进行了宣判,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,我市组织的首次集中宣判。

据了解,此次集中宣判的3起案件由东乡区、乐安县、黎川县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审理,罪名涉及聚众斗殴罪、寻衅滋事罪、受贿罪、徇私枉法罪,乐安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、副局长伍某等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七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。截至目前,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涉黑案件5件48人、涉恶案件33件139人,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1人,法定审限内审结率100%。

2012年9月22日晚,被告人危某、陈某、阿亮(犯罪时未成年)及朋友在东临一级公路路口与苟某等人“谈判”,双方言语不和发生肢体冲突。危某见其朋友被打,遂持匕首朝对方人员李某腹部捅了一刀。此后双方在公路上驾车追逐,发生碰撞后翻车,造成3人轻伤。另查明,2012年7月至2017年4月间,三被告人伙同他人经常纠集在一起,有分有合,先后实施寻衅滋事、故意伤害等14次犯罪活动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,造成恶劣社会影响,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。除本罪外,被告人危某、陈某各参与了6次犯罪行为,并分别获刑;被告人阿亮参与寻衅滋事犯罪行为1次,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缓刑一年,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。

东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三被告人伙同他人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,破坏社会秩序,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。被告人危某在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时先持械动手,积极实施,起主要作用,应认定为主犯。被告人陈某在聚众斗殴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,是从犯,应当减轻处罚。被告人阿亮在聚众斗殴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,是从犯,且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,应当减轻处罚;在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调查或者强制措施前主动投案,并如实供述罪行,系自首,可以依法从轻处罚。被告人阿亮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判决宣告前存在漏罪,撤销缓刑,数罪并罚。法院遂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危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;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;被告人阿亮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,撤销另一起刑事案件中对其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、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,两罪并罚,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。

自2016年起,被告人阿华、阿涛、阿东(犯罪时未成年)经常与陈某(已判刑)等人纠集在一起,并听从陈某差遣,参与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,逐渐形成以陈某为纠集者、阿华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。2016年12月,陈某因不满被害人袁某带其前女友在KTV唱歌,遂指使阿华等人携带钢管将袁某殴打致轻微伤。阿华还伙同他人无故殴打陈某龙、裴某,造成两人轻微伤。此外,阿华还有其他2起违法行为。被告人阿华、阿涛、阿东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,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。 

乐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阿华、阿涛、阿东等人在陈某的纠集下,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,致一人轻微伤,阿华又伙同他人无故殴打他人,致两人轻微伤,情节恶劣,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。被告人阿华两年内以暴力等手段,伙同他人在其所居住的区域内参与实施寻衅滋事犯罪2次及其他违法活动,为非作恶,扰乱当地经济、社会秩序,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,认定被告人阿华为恶势力成员,依法从严惩处。鉴于被告人阿华、阿涛、阿东在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,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系从犯,结合被告人其他量刑情节,遂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阿华、阿涛、阿东一年零五个月、八个月和七个月有期徒刑。

2009年至2018年9月,被告人伍某在任乐安县公安局鳌溪派出所所长(分局局长),县公安局党委委员、副局长期间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先后收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5.56万元。同时,被告人伍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,多次徇私利,不正确履行查禁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,明知他人开设赌场,为徇私利,有案不查,对已刑事立案的案件降格处理、放任不管。

黎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伍某利用职务便利,为他人谋取利益,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15.56万元,同时,身为司法工作人员,在接受他人请托、收受他人财物后,多次徇私利,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,不使其受追诉,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、徇私枉法罪。

编辑:徐海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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